夏斌:信托业监管不能照搬银行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11-2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演讲时提出,信托市场的监管政策应该统一,并且要用正确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不能照搬监管银行的方法。
夏斌说,目前同一客户分别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进行相同的资金委托理财业务,但不同的监管部门会有不同的监管制度与政策。他认为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而且正是由于长期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引发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金融风险。
夏斌强调,银行是以经营存贷业务为主、以赚取利差收入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信托则是以基于信托合同基础上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为主、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对银行的监管主要围绕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审慎性管理指标与措施的落实,以防范金融风险;对信托公司以及具有信托行为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主要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执行,以防范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托活动要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监督受托人忠实尽责履行与委托人约定的信托合同。
夏斌进一步指出,信托机构不同于银行,不能简单照搬监管银行的制度,不能依据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监管银行的指标监管信托公司。对信托公司监管的重点应在建立确保合同结构要素、忠实履行合同的检查监管制度或者检查监督人制度。对于募集方式,夏斌认为,在中国目前阶段,除严格依法允许以公募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其他的资金委托业务还是以私募方式为主;为区别于公募方式和保护弱小投资者,有关部门应抓紧协调参与委托理财的金额起点,并规定将全部委托理财资金交由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托管,由托管方按照合同要求转移、支付资金;但为了进一步支持信托事业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现有融资结构的不合理状况,可以取消200份合同的限制,逐步取消信托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业务的多方面限制。此外,在监管费的收取上,银监会也应该区分银行与信托两类不同机构的现状和特征,否则,如果按照银行监管费收费方式计收势必影响整个信托业的稳定发展。
(xintuo摘自证券时报)